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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海口一女职工产假未满即返岗,后因“旷工”被辞退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26-01-07 12:25

1月6日,龙华区法院发布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明确女职工早于法定产假期满返岗,用人单位仍应合理保障其法定产假权益,不得因此直接适用常规用工标准进行苛责,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提示,用人单位需理性用工,共建和谐劳动关系。

某网络公司女职工王某某休产假后,用人单位告知对方尽量早点回来工作。王某某于2023年9月提前返岗工作。该公司以存在多次“旷工”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王某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等。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王某某实际休假时间短于其依法可享有的产假期限,但其法定产假权益并不因此减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王某某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有权增加三个月产假。公司在明知其法定产假未满的情况下,不仅未能充分保障其应休未休的产假利益,反而在考勤记录仅显示其存在迟到、早退(而非恶意离岗)的情况下,未履行提醒、劝诫等合理管理义务,便直接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该行为有违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判决该网络公司向王某某补足相关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判决结果获二审法院维持。

主审法官指出,产假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属于强制性保障的基本劳动标准。即使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之间存在实际休假短于法定假期的情形,用人单位在管理提前返岗的女职工时,也应在考勤、待遇等方面体现合理性,不宜简单套用常规标准,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此外,劳动者也应当尊重劳动纪律与职业伦理,返岗后遇到需要离岗的事由需要主动如实地向用人单位进行告知,或者事后向用人单位进行解释说明,不能滥用、误用劳动法律所赋予的法定权利。如果存在严重违反法纪规定或工作职责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劳资权益平衡等角度综合认定各方责任。

[来源:海口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 [编辑: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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