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26年2月16日0时起至3月3日24时开展春节元宵节期间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告指出,在重大公共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市民游客可以通过举报电话12345,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口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演丰镇、灵山镇全镇行政区域;三江镇、云龙镇、龙塘镇、龙桥镇等乡镇212省道以北区域)。
(二)石山镇镇墟行政区域、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
(三)永兴镇永兴墟社区居委会、永德村委会、博强村委会、建中村委会、美东村委会。
(四)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海口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每日6时至22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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