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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少年丨5个案例读懂《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26-04-12 16:01

在数字时代,网络已成为未成年人学习、娱乐和社交的重要空间。然而,海量信息中混杂着不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划定了四类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的网络信息,并对平台和内容生产者提出防范要求。今天,结合五个真实案例,带您读懂《办法》第三条核心条款,解读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边界,让每一位网络参与者都明确:护苗成长无小事,网络言行有底线。

1

对带有性暗示的内容,坚决说不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真实案例:向未成年人提供

内容不健康网络服务的合同无效

未成年人唐某在某漫画平台充值浏览漫画,共支付1466元。该平台推送的漫画包含大量刺激性、挑逗性语言及裸露画面。法院审理认为,这些内容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诱发模仿,违背公序良俗,最终认定双方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平台返还充值款。

法官说法

《办法》明确将“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信息列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若向未成年人提供此类内容,不仅违反行政法规,更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平台应严格审核内容,避免利用未成年人好奇心牟利,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2

网络欺凌,伤人害己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存在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

真实案例:未成年人网络侵权

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学生小李因与同学小王发生矛盾,在班级群及社交平台设置侮辱性昵称、发布贬损言论,导致小王遭受嘲笑和心理压力。法院认定小李的行为侵害小王的名誉权,因其是未成年人,判决其父母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办法》将“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网络暴力信息纳入规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若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家长要管好孩子的“键盘”,别让玩笑变侵权!

3

烟卡玩具,变相诱导吸烟

《办法》第三条第七款:“宣扬未成年人抽烟(含电子烟)、饮酒、暴饮暴食、文身、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药物等不良生活方式的”

真实案例:将“烟卡”当儿童玩具在网上售卖

法院认定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商家在某电商平台将“烟卡”(卷烟盒顶盖制成的卡片)作为“儿童小玩具”销售,宣称“远离手机”。法院认为,烟卡带有烟草标识,通过游戏形式将烟草品牌与未成年人兴趣绑定,潜移默化诱导其对烟草的好奇,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违背公序良俗,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商家退款,买家自行销毁烟卡。

法官说法

《办法》明确禁止宣扬未成年人吸烟等不良生活方式。烟卡虽非烟草本身,但其作为烟草品牌的载体,以玩具形式向未成年人渗透,实质是变相诱导。商家利用“儿童玩具”标签规避监管,已触碰法律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商品不得危害其身心健康,违者将承担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4

理性追星,拒绝“开盒”网暴

《办法》第三条第九款:“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参与非理性极端‘饭圈’行为的”

真实案例:追星引发“开盒挂人”案

未成年人周小某因在网上发表辱骂某演艺人员的言论,遭粉丝汪某“开盒”——公开其个人信息并配以侮辱性言语,导致周小某遭受网络暴力。经法院调解,汪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法院同时对双方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引导孩子文明上网。

法官说法

《办法》将“诱导未成年人盲目追星、参与非理性极端‘饭圈’行为”列为不良信息。本案中,汪某以“维护偶像”为名,实则实施“开盒挂人”等网络暴力,这是非理性饭圈行为的典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侮辱诽谤,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家长应引导孩子理性追星,避免陷入“饭圈”乱象。

5

理性消费,抵制大额充值诱导

《办法》第三条第十款“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打赏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的”

真实案例:少年游戏大额充值案

未成年人王某在某游戏平台实名认证后,一个月内充值60余万元。法院查明,游戏公司已知晓王某为未成年人却未落实保护措施,负有主要过错;王某监护人疏于管理,存在次要过错,判决游戏公司退还部分充值款项。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额网络充值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办法》禁止诱导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明确网络平台的保护义务。本案中,游戏公司已通过实名认证知晓用户为未成年人,却未采取充值限制、监护人催告等措施,需承担主要责任;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也需承担相应责任。网络平台应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设置充值限额、消费提醒等功能;监护人要加强对孩子财产安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非理性消费行为,避免财产损失。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作者:] [编辑:谢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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