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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开征求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意见 经营管理主体每半年须在显著位置公示收支明细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26-05-28 10:12

电梯广告、公共车位停车费、小区摆摊收入……这些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产生的公共收益究竟归谁所有?又该如何使用?5月27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该厅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旨在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呼吁广大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共同推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走向规范化、透明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如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依法开展经营、租赁等活动,扣除法定税收及管理成本后获得的净收益,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常见的收益来源包括利用电梯轿厢、外墙等设置广告的收入,占用共有道路停放车辆产生的停车费,以及利用共有场地设置充电设施、开展商业活动或出租公建配套用房等产生的收益。

针对目前部分小区公共收益账目不清、管理混乱的现状,《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必须设立一个公共收益专项账户,严禁与企业其他收支混用。业主大会成立前,可由物业服务人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则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在资金使用上,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共用设施设备、抵扣业主物业费等与小区公共利益相关的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侵占。

为了让公共收益变成一笔“明白账”,《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强化了公示与审计制度,规定公共收益经营管理主体必须每半年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一次收支明细,公示期不少于30日,并鼓励通过业主微信群等线上渠道同步公开。同时,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委会任期届满或业主普遍对收支存在异议等情形下,应当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确保资金流向公开透明。

[来源:海口日报] [作者:高潮] [编辑: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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