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专用车生产制造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规范试点企业申报备案和管理。
《公告》明确,企业备案除满足相关备案机制要求外,须先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准入,有相关专用车产品已纳入或正申请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试点企业总数不超过15家。
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改装生产专用车而进口包含整车(包含二类底盘,下同)及三类底盘。其中,整车车型不得为小轿车、越野车、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加工制成品不包含商务车及各类超豪华小汽车。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海口海关制定《适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专用车产品目录》,试点企业可利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加工生产《产品目录》内的专用车产品。政策试点实施一定时间后,对企业确有需求的专用车产品,可根据评估意见调整纳入《产品目录》。
申报企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涵盖改装后专用车车型、年产量,进口车辆品牌、型号、价格的试点企业基础申报信息报送表,以及配合监管的承诺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海口海关、省税务局、相关市县政府组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实地评估,符合要求的企业进入试点企业名单。名单内试点企业在“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按照相关备案机制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加工增值业务。
此外,试点企业的专用车产品除满足相关征管办法对加工制成品的要求外,还须按照专用车国家及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符合产品产地为海南省、获取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环保车型认证等相关要求,并作为判定业务是否合规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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