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
 
海口权威新闻门户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 : 聚焦海口>都市>

失业保险待遇相关问题解答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26-06-26 13:08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警示提醒:一、不准社保挂靠代缴,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二、不准伪造证明材料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违规者将责令退回失业保险金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停保原因“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多久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2020年3月起,申领失业保险金不限申领期限。自2026年6月起,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当月申请,次月发放。

三、申请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原件(网上申请无需提供)。

2、如在最后参保单位属于短期参保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与最后参保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记录等劳动关系佐证材料现场申领失业保险金。

3、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停保原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申领失业保险金。

注:1.如有省外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应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2.如有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请提交相关视同缴费年限材料申请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如服兵役视同缴费年限材料等。

四、如何申请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

1、现场申领: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前往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南侧嘉华路2号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8号-9号服务窗口办理;

2、网上申领:手机登录微信、支付宝搜索“电子社保卡”或“海易办”小程序申领失业保险金(操作流程详见附件)。申请人需先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审核通过后再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申请通过后,什么时间发放失业保险金及代缴医疗保险?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海易办小程序-社保-失业保险待遇查询”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当月申请的失业保险金办件,审批通过后于次月15-20日(遇节假日顺延)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保卡,并同步缴纳领取失业金当月医疗保险费。如在申请当月有医疗报销或医疗保险缴纳需求,可开通灵活就业自行缴纳,并于次月10日前办理停保,即可享受由政府代缴对应月份的医保费用。医疗保险代缴情况可在失业保险金到账5个工作日后通过“海易办小程序-社保-缴费明细查询”查询当月医疗代缴情况。

六、找到工作或者办理退休,如何报停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重新就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收监执行、死亡等情形,须报停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失业保险金报停业务:

1、现场报停: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前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南侧嘉华路2号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失业保险管理科8-9号服务窗口)办理报停;

2、网上报停:手机登录“海易办”小程序办理“失业保险金报停”业务(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失业保险金报停业务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业务受理时间统一为每月1日至14日。为保障领金人员当月医疗保险正常使用,每月15日至当月月底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间暂停受理失业保险金报停申请;此期间提交的报停业务,顺延至次月第一个工作日正式受理。

七、什么情况下会停发失业保险金?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依法将停发失业保险金。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存在用人单位(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依法停发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停发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存在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费用的,经办机构应停发失业保险金,并追回补缴期间发放的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因晚办退休手续并向前补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依法停发失业保险金,并追回补发期间发放的失业保险金。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个人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缴纳,个人只需缴纳养老保险,请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不要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否则将无法为你缴纳医疗保险。如需自行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请到海口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缴纳个人养老保险手续。

九、对于大龄领取失业金人员,领完后还能继续发放失业金吗?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大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其中2024年12月31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续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满后不再次续发。

如触发重新就业(就业参保)、享受养老待遇等规定的停发情形时,剩余待遇不再续发。

十、关于社区工作者、村干部失业保险金申领的相关规定。依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33号)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担任社区工作者、村干部期间,按月领取的基本报酬或固定补贴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待遇。对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及时停发并追回多发的待遇。申领人员如担任社区工作者、村干部,有主动、及时报告的义务。对不如实报告、隐瞒就业情况骗取待遇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失业人员对用人单位在社保系统的停保原因有异议的,需提供哪些材料申请停保原因变更?

失业人员需线下前往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失业保险服务窗口,提供生效法律文书或以下材料由失业保险管理科对失业原因进行重新认定,变更停保原因: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证明上明确具体解除原因)。

十二、怎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

1、现场申请: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转入地参保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后续由转入地经办机构使用国家统一的关系转移平台向转出地发出联系函进行办理;

2、线上申请:电脑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网址:http://si.12333.gov.cn/185712.jhtml)(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十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核算?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25年12月1日公布)第十四条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照下列办法核定:(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每满六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五年的,超过部分,每满八个月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十四、业务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址: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南侧嘉华路2号海口市人力资源开发局二楼8号-9号服务窗口办理;

咨询电话:(0898)65231585、65231582。

附件:操作流程





[来源:] [作者:] [编辑:林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
 
     www.hkwb.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海口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21001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98—66822333  举报邮箱:jb66822333@163.com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160号

  琼ICP备2023008284号-1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