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海口市安居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优化放宽了我市原规定的安居房申购条件,大幅拓宽了安居房保障覆盖面,除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外,首次将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已连续签注2年以上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纳入安居房保障范围,使长期在海口工作生活的“新市民”也能享受到安居房政策红利。同时,户籍限制从本市全面放宽至本省,且不限制是否在本市从业,进一步打通了省内各市县居民在海口申购安居房的通道。
《办法》在申购条件上实现多维度松绑——将单身居民申购年龄降至18周岁,年轻刚需群体“上车”门槛显著降低;社保或个税条件从“本市连续缴纳”放宽至“在海南连续缴纳2年”;住房要求删除“无购房记录”的硬性规定,调整为“在本市城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更加科学合理。
针对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项目,《办法》明确,经至少3轮集中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且闲置超过12个月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以下方式处置,包括由政府有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回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后,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自行处置。
《办法》明确了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实行封闭流转。确需转让的,可向符合购买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但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回购或转让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购房人可申请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需补缴价款;持有安居房满15年后,政府持有的30%产权份额恰好被全部抵扣,无需补缴任何价款即可取得完全产权。购房人申请上市交易时,也可选择不申请完全产权,政府持有的30%产权份额不变,无需补缴任何价款。
《办法》还明确了安居房新旧政策从优衔接原则,在《办法》施行前已配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安居房,可以适用本省和本市现行有效的安居房供后管理规定。
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20年以来,我市累计开工安居房2.5万余套,有效覆盖了本地居民和引进人才的住房刚性需求。
热点问题答疑
问:哪些人可以申请安居房?
答: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引进人才,以及首次纳入保障范围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需持有本市居住证并连续签注2年以上),符合住房、社保(个税)、居住时间等条件的均可申请。
问:安居房价格如何确定?
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销售均价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
问:《安居房准购通知书》有有效期吗?
答:《安居房准购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该期限的明确,使申请人能够从容安排选房,避免因期限不明导致资格失效或影响配售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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