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省内自住房物业费
明起缴存人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最高不超1万元
7月3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业务的通知》,缴存人家庭在我省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物业费后缴存人家庭账户余额之和足够偿还3个月贷款的),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名下在海南省内的任意一套自住住房(不含自建房以及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物业费。《通知》自2026年7月6日起实施。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其家庭每年合计提取额度计算公式为:提取额度=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网签备案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费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12(月)。
其中,物业收费低于2元/平方米的,统一按2元/平方米(含公摊水电费等,下同)核定;物业收费在2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按系统核查到的该小区实际收费标准核定;物业收费高于4元/平方米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按4元/平方米核定。缴存人家庭每年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万元。
《通知》明确,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通过联网数据共享能获取房产、身份、婚姻信息的,实行零材料办理;未获取到缴存人家庭名下房产信息的不允许办理;未获取身份和婚姻信息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等材料。
缴存人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申请办理。线上可登录“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线下可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表示,提取公积金仅限于支付海南省内自住住房的物业费。家庭名下有多套房产的,只能以其中一套房产申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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