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医保支持生育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维护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医保支持生育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83592629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医保支持生育政策意见反馈”。
二、信函寄至: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路100号红城湖办公区海南省医疗保障局511办公室(邮编:5711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保支持生育政策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8日。
附件:
1.《医保支持生育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医保支持生育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关于医保支持生育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服务中心: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海南省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4〕52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等要求,更好维护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减轻参保人员生育负担,现就医保支持生育政策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一)参加海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按照本文件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满足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参保人,可按照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男性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保障,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但不得重复享受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三)2027年1月起,妊娠七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七个月早产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当月前已连续足额缴纳海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生育当月),可享受产假生育津贴。产假生育津贴计发不区分生产方式、胎数、胎次,计发基数为海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天数为国家法定产假98日,即产假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海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日×98日。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新发布标准执行。
(四)灵活就业人员产假生育津贴从生育当月开始计发,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期间应连续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对应月份的产假生育津贴不予计发。灵活就业人员产假生育津贴申领可直接发放至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应当自生育次日起2年内完成申请。
(五)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或按季度缴费。连续2年(含)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次季度第一个月内可以补缴上季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连续足额缴费。
二、稳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一)2027年1月1日后生育或因医学需要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女职工和女性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参保男职工、男性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实际孕期月数定额支付,标准为妊娠期内每月150元,最高1500元。
(二)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单设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按普通门诊相关报销比例支付,孕期最高支付500元。居民医保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专项保障与普通门诊保障分开管理,不占普通门诊报销额度,专项保障超额后不再纳入普门统筹管理。
各级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确保工作有效落实。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定期评估、分析、研究政策实施情况。强化舆论引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信息发布,及时倾听民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海南省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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