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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规范管理建立培训机构优胜劣汰市场机制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作者:  时间:2012-10-22 16:38:37

  对“培训热”要有清晰的治理思路

  中国教育报最近刊出一组报道,调查教育培训机构的“生财之道”,包括“禁奥”后,各大培训机构纷纷改旗易帜,以“科学实践”、“快乐思维”、“数学尖子班”的名目重新将“奥数”包装推出;利用阶梯式的课程设置、名师等长线策略将家长们牢牢套住等。客观而言,报道所揭示的问题,早在多年前就存在,而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问题一再“揭露”,可教育培训却越来越红火?

  在笔者看来,这与我国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定位有关,社会对教育培训机构的认识存在误区,与此同时,对其的监管与治理也存在误区,于是,诸多治理培训热的重拳,都没有击中要害。

  教育培训机构,从本质上说,就是一家营利性的教育服务公司,因此,其应该作为公司,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不是什么学校,也不应以非营利机构的要求去要求。但在我国,长期以来,教育培训机构,是需要注册为学校,才能招生的,这貌似很严格,可却将其置于又是学校、又是企业的尴尬处境及监管的“灰色地带”——教育和工商部门都可监管,却又都可不监管,另外,受教育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也以其是学校的认识加以选择,而不是像一个消费者去购买一件商品一样,对“商品”的性能、企业的服务,进行理性的分析。

  首先,所有培训机构,今后都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对外就称教育服务公司,不再挂牌为什么学校,这既避免教育培训机构以学校旗号招生,也有利于归口监管部门,防止部门间推诿、踢皮球。作为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目前舆论关注的教育培训机构欺诈消费者、夸大宣传等问题,都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以治理,追究培训机构的责任。

  其次,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将逐渐形成正确的消费意识。近年来,针对教育培训存在的教育质量纠纷,舆论呼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监管,这完全是行政管理、行政办学的旧思路,就连大中小学,按照教改《纲要》改革精神,都要落实办学自主权,何况培训机构呢?对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靠的不是行政部门,而是消费者自身的理性,这就是在选择教育机构时,要查看其举办资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要及时对其违规招生、夸大宣传,进行举报。

  再次,将教育培训机构纳入工商管理,进一步明晰责任。最近,有一些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发文取缔某些培训机构,这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没有举办资质,当然可以取消;而如果教育培训机构有举办资质,而且其举办的教育培训,也符合法律要求,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取缔培训就涉嫌越权。

  我国当前存在旺盛的“培训热”,这确实增加了学生的负担,但是,治理“培训热”,不是打击合法的培训,而是打击培训中的不合法行为——比如学校与培训机构联手办择校“占坑班”;老师向培训机构推荐学生收取回扣,让培训机构规范、合法经营,同时深入分析导致培训热的根源对症下药,这才能有效治理。这可将政府部门治理的力气花到该花的地方,亦即公司的归公司,政府的归政府。当多元的评价体系建立,社会培训机构就会成为学生个性化、差异化的选择,特长班、兴趣班也就回归其本位。(熊丙奇)

(编辑: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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