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23岁男子为博取流量,网上发布穿着非法持有的警服、佩戴警用标志拍摄短视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该男子因涉嫌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服服装等违法行为,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民刘某辉为吸引眼球、增加粉丝量、牟取利益,使用非法获取的警服、警帽及警用标志,拍摄短视频并上传网络。
2025年10月9日,刘某辉在山东省烟台栖霞市某地停车场,头戴警用大檐帽做不雅动作,将全过程拍摄视频并网上传播,引发网民关注。

网警立即展开调查,很快锁定视频发布者刘某辉,并在其住所查获警用春秋执勤服一件、警用大檐帽一顶。
面对民警询问,刘某辉对其为吸粉引流、博取关注,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服服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穿着、使用仿制警用制服或设备,不仅会混淆公众对执法主体的判断、削弱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还会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增加社会治理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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