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28日消息 2月28日,记者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海口市从2月28日起正式实施“限购令”,暂无期限。购房者在购房时应提供家庭基本材料、自身是否拥有房屋的证明、在海口市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及自身的购房承诺书四项必备材料,市住建局若查出购房者提供虚假的材料,将取消购房资格。
海口市住建局市场监管处处长戴开权介绍,海口市从2月28日起正式实施“限购令”,“限购令”暂无期限。购房者在购房时,应提供家庭基本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办了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从房产存储登记处查找自身拥有的房屋数量,没有办理房产证的购房者可由网上备案登记处查找自身拥有的房屋数量,从而确定自生拥有的房屋数量,提供自身是否拥有房屋的证明;还要提供自身在海口市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最后还要购房者以书面形式提供一份承诺自身没有违反“限购令”的承诺书。销售楼房单位收到购房者以上的材料后,应进行审核,最后由市住建局审核,若被市住建局审核出购房者提供虚假材料,将被取消其购房资格。海口市的住房除了卖给本地居民外,在海口市工作的外来人口也可购买。购房者卖掉原先拥有的房屋后,可以重新购买。
戴开权表示,海口市的“限购令”可以进一步遏制房价的上涨,提供更多的保障性住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促使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了解,海口市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本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目标并在三月份向社会公布。“十二五”规划期间,海口市新增保障性住房共计50218套,2010-2012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9724套,2011年度建设保障性住房9733套,今年上半年要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300亩。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贷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按有关规定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缓发放购房贷款。
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对在规定时限内,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总额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海口市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非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海口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非海口市居民家庭,暂停其在海口市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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