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10日消息 近日,海口的韩先生遇到了一起麻烦事,自己的货车在澄迈追尾撞坏一辆小轿车,原本一位这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处理起来会比较顺利,没想到对方“狮子大开口”,要求韩先生赔偿一辆新车。
据韩先生介绍,今年5月21日,他的一辆中型自卸货车在澄迈县金江镇环城西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追尾撞上了一辆车牌为琼AOCExx北京现代伊兰特小轿车,致使小轿车尾部、头部等部位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澄迈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由韩先生的货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的车投了保险,当时就报保险公司了。”韩先生说,事故发生后,他就向保险公司报险。而在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出来后,澄迈交警大队也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的过程中,韩先生表示要交由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此次事故的理赔事务。在进行赔付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小轿车车主蒋某可把车运到他认为可靠的维修点进行维修。
当受损的小轿车拉到车主蒋先生指定的海口某维修店后,韩先生所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也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小轿车进行了估损。初步估损是近1.5万元。
但保险公司在估损过程中,蒋先生突然提出,让韩先生赔付一辆新车或者赔偿几万元现金。对于蒋先生的要求,韩先生表示不能接受。韩先生认为,他的车辆是投了保险的,发生了事故,具体理赔业务都由保险来赔付,现在小轿车一方提出要赔偿一辆新车或者支付现金赔偿,他认为不合理。
6月9日下午,韩先生和蒋先生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韩先生提出由保险公司定损将受损的小轿车修理好,额外再补偿蒋先生5000元现金,但蒋先生并未当场接受。
随后,记者咨询了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征。刘长征表示,如果蒋先生认为事故造成车辆已完全报废,那么由他来举证,确实是达到报废的标准,则由韩先生按车辆年代和耗损情况支付费用。
如果小轿车能维修好,在将车辆维修好的同时,处于车辆处事故后,性能等方面可能会下降等方面的考虑,韩先生再酌情支付一定的补偿也是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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