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26日消息 (记者 吴开诗 通讯员 林玥 王一 赵靖)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少数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普通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也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的问题大量存在,导致犯罪得不到及时惩处,反渎职侵权工作尚处于法律监督的薄弱环节,制约着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全面发展。
今天,海南省检察院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公布两起渎职方面的典型案例,依托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多方资源,凝聚各方力量,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形成共同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
案例1:吴昌俊玩忽职守案
吴昌俊,男,1966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儋州人,曾任儋州市财政局东成财政所所长。
2005年10月20日,儋州市东成财政所在东成信用社设立基本户(958户),用于农资综合直补、粮食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及本所经费等的收支。2010年1月至2011年4月儋州市财政局将粮食直补、水稻良种补贴及工作经费等资金共4237164.16元拨入东成财政所基本户。为规范惠农资金的管理,儋州市政府于2010年4月1日下发关于抓好开设“一卡通”工作的通知(儋财建【2010】50号),要求各财政所尽快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沟通协调,抓好辖区内种粮农民“一卡通”的开设工作。
惠农资金到账后,东成财政所将部分惠农资金发放给农户,但其余资金由于所长吴昌俊并未按相关文件要求为农户及时办理好“一卡通”发放,致使东成财政所账户上积存大量惠农资金,给国家资金留下安全隐患,虽然市财政局和东成镇政府多次对东成财政所通报批评,但未能引起吴昌俊重视。而且为贪图工作方便,吴昌俊长期将本所的公章和个人印鉴交给会计吴群英(另案处理)一人保管使用,导致吴群英利用掌管印鉴的便利,分68次从基本户中领取现金290万余元,除去用于发放良种补贴和财政所日常经费开支共145万余元外,剩下144万余元被吴群英据为己有后潜逃,使国家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2011年4月,吴昌俊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1年12月,法院判决吴昌俊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2:周德政等三人玩忽职守案
周德政,原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万宁公路分局局长;郑斌,原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万宁公路分局副局长;蔡锡雄,原海南省公路管理局万宁公路分局生产技术股股长。
2011年8月8日,万宁市县道加神线K3+600米处在建的太阳河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两死两伤的严重后果。
经查:2010年10月,万宁太阳河大桥被洪水冲击成为危桥。万宁公路分局在组织实施太阳河大桥水毁修复项目过程中,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局长周德政仅通过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就指定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因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朱福新(另案处理)和不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李清太(另案处理)冒用江西景德镇市东方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华龙公路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名义、伪造相关资格材料分别取得太阳河大桥水毁修复工程的施工承包权和监理委托权。朱福新通过福建籍包工头林泉美(另案处理)临时召集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施工队伍没有配备技术人员,而不具备监理资格的工程监理承包人李清太独自一人承担监理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存在违规操作、不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擅自变更施工工艺等情况,而万宁公路分局负责现场监督的生产技术股股长蔡锡雄及万宁公路分局分管生产技术股的副局长郑斌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业主对工程的监督职责,没有发现和纠正施工方的违规操作。周德政、郑斌、蔡锡雄三人的渎职行为,导致了太阳河大桥坍塌事故的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重大损失。2011年8月,周德政等三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立案侦查,2012年2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万宁市公路分局生产技术股原股长蔡锡雄有期徒刑二年,分别判处该局原副局长郑斌、原局长周德政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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