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18日消息(见习记者 曾丽园)2013年3月,海口一男子彭某敲诈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某歌城13000元,2013年3月24日16时许,彭某伙同王某一起前往该歌城收取该歌城负责人杨某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近日,美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彭某绰号阿四,男,1993年出生,海南临高人。2013年3月20日晚,彭某与朋友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某歌城消费时,找到该歌城负责人杨某。称其兄弟没有工作,没有饭吃,要求歌城雇佣他们看场,并每月支付人民币2500元,这一要求遭到杨某的拒绝。
而后彭某又联系杨某,称其13名兄弟在该歌城包厢内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必须给他的13名兄弟每人人民币1000元吃饭,共计13000元人民币。并警告杨某称2013年3月22日是最后期限,如果不给钱,就会有麻烦。2013年3月24日16时许,彭某在联系杨某后,伙同王某一起前往该歌城收取杨某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近日,美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美兰法院认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彭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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