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出台十条规定规范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共十条,对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通过即时通信工具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
今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要承担五大责任。
其一,取得资质。
根据《规定》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其二,保护隐私。
《规定》明确提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其三,审核备案。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其四,发布受限。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其五,违约关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规定》还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以下“七条底线”——
回应圈
北京晨报
微信月活跃用户高达3.96亿……《规定》发布后,以微信为代表的运营即时通信工具的企业如何回应?
微信:《规定》对普通微信用户不会有影响,不会进行大规模封号。《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用户更好地使用公众信息服务,对普通微信用户不会有影响。目前平台上存在少部分谣言、诈骗等现象,对平台和用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微信已经结合用户举报等手段,建立起了有害和不良信息的处理机制。目前,有一支专业的运营团队对用户的举报进行核实,只要举报得当,7天之内都会得到相应的处理。
对于实名制问题,《规定》只是指公众平台。目前微信公众平台在注册公众账号时,运营者必须提交如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上传本人手持证件的清晰照片,已经实现了实名制。
目前,腾讯公众账号已达580万,多为政务、商务类,涉及媒体发布类的比例不高,不超过1%。包括央视、新华社等多家知名媒体在公众平台开通了公众账号,这些媒体公众号在利用公众平台传递社会正能量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对现有公众账号,腾讯不会进行大规模封号,只是希望公众账号的使用者今后要根据《规定》和公众平台运营规则的要求,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行选择恰当的发布内容。一旦发布违规内容,腾讯将会依据《规定》和公众平台运营规则进行相应处理。
易信: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违规举报平台。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规定》实施很有必要。这一《规定》是对移动通信工具领域的一次规范,实行实名制、规范群组管理、实行绑定手机号码等方式进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不会侵犯个人隐私,不会影响用户网络意见自由表达,而是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针对《规定》易信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即时通信工具网络违法信息监督举报平台”,统一平台有利于统一管理与信息共享,避免人力及资源的浪费。
来往:暂不作出回应。
分析圈
易观
智库
以新闻资讯发布为主非官方号最受影响
易观智库分析师李欣然认为,《规定》的发布对于非官方的、以新闻资讯发布为主的信息服务使用者(公众账号)影响是最大的,在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之前,这些非官方的公众账号将不可以对时政类新闻进行转载和发布,这也是政府对新闻舆论把控的强化,对保证所传播新闻内容的真实性、专业性是有利的。在以往非官方公众账号对新闻的发布中,出现了很多篡改、捏造新闻或是打着新闻旗号发布谣言的情况,这些虚假新闻借助即时通信工具用户规模巨大、信息传递速度快、使用者之间信任度高的特性,被广泛转发和传播,最终形成谣言传播链条迅速扩散,引起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这些在即时通信工具中传播的虚假新闻和谣言更具隐蔽性和蛊惑性,也更难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加之即时通信工具的自身谣言清洁机制也相对较弱,对于谣言的评论不会暴露在公众视线下,因此在谣言被质疑和辟谣的过程中能看到的人也非常有限。
各界也应注意不要把《规定》误读为政府对公众账号的一种压制,在《规定》中也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进行了鼓励,未来在更加规范、有序的即时通信运营监管体系下,公众账号将成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的重要工具。
问答圈
网信办:还“朋友圈”一方净土
记者:《规定》中规定用户应当承诺遵守“七条底线”,是出于什么考虑?
网信办:“七条底线”并非对网民行为的最高要求,而是本着“底线思维”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是管理的底线,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只有广大网民自觉遵守“七条底线”,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才能让网络成为真正服务于社会的公信平台。
记者:以发布时政信息为主的自媒体公众账号,今后是否会被关闭?
网信办:《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使用者无论以何种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都应当遵守服务协议,遵守“七条底线”。同时,《规定》还对时政类新闻的发布、转载提出了要求。因此,自媒体公众账号是否会被关闭,取决于其是否依法依规发布内容。
记者:有网民说《规定》将压制言论,您怎么看?
网信办:恰恰相反,《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谣言、暴力、欺诈、色情、恐怖信息传播。自由和秩序是辩证的关系,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突破底线,妨碍他人自由。
记者:有网民表示,在向一些移动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举报不良信息时,遇到反复举报后却未能得到有效处置的情况,《规定》对此有何要求?
网信办:《规定》第五条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公众如果发现举报未能得到及时受理,可以直接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管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一经核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记者:今后,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群组、朋友圈等功能会受到哪些影响?
网信办:《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群组和朋友圈具有私密和公众双重属性。对用户的私密社交行为,《规定》明确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对用户通过上述功能向公众发布信息的公众属性行为,《规定》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用户应按照协议约定遵守“七条底线”。
WeMedia
新媒体
“微信十条”不会限制即时通信工具
WeMedia新媒体集团董事长董江勇认为,此次出台的《规定》属于较低层面的法律要求,一些大的规范的互联网企业早在规定出台前就已经按照更高的标准操作。所以,所谓的“微信十条”并未“限制”即时通信工具的存在和发展。
针对要求非新闻类公众号不得发布和转载时政类新闻的规定,董江勇说,实际上政府早就出台了针对网站转载新闻的规定。董江勇表示,没有新闻资质,没有互联网信息的转载权,就不应该转载新闻。“任何没有转载资质的人都在做这个事情,岂不是乱套了。对现在已经有转载、采写权限的新闻媒体是一大利好”。
董江勇认为,新规出台,对于普通用户来说,新规要求作为提供者要更好地服务于用户,要保护用户的隐私,保障通信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更可贵的是,对于创业者来讲,在微信或者易信这样的以即时通信工具为切入点的社交网络工具来讲,都在做开放。现在的开放包括应用、数据整理的开放,都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行业梳理。对优质的创业者来说,环境得到了净化。只有规范的程度越高,规范的边界越清晰,创业者才能知道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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