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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部门公布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5-03-15 08:14

  案例六:汽修店先斩后奏车主拒付维修费

  【案情简述】朱先生来电反映10月3日到南海大道某4S店维修后刹车,维修过程中4S店维修人员未经商议,私自将车的其他零部件及左门窗拆了,并产生了维修费用,朱先生认为被“坑”,与商家就维修费用产生纠纷,遂拔打12315电话求助,请求工商部门协调。

  【处理结果】经海口秀英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商家同意免收未告知部分的维修费。

  【12315点评】本案中,消费者本是去维修后刹车,但到了4S店却“车不由已”。4S店未与消费者沟通,擅自作主为消费者更换了其认为必须更换的零部件,看似“想消费者之所想”,但却可能造成“小毛病大修理”的嫌疑,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工商提醒】消费者在修理前先与修理厂确认要修理的项目,没必要做的项目坚绝不做,在修理中,人要到场查看。此外,一定要索要汽车维修施工单,并仔细核对各个维修项目及价款,学会看维修结算单,最后记得索要相关票据,出现纠纷及时维权。

  案例七:消费场所财务丢失商家有提醒就能免责?

  【案情简述】消费者陈先生投诉其在三亚市商品街大道某火锅店就餐时,其随身携带的皮包被盗(包内有现金、手机等财物),要求商家承担赔偿遭拒,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经三亚东门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商家以已在店内张贴警示标语,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个人财产,陈先生钱包丢失属个人保管不善为由拒绝赔偿,调解失败,建议其走司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12315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陈先生到该店就餐,与餐馆之间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餐馆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陈先生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该餐馆虽已张贴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以防止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陈先生财产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的民事责任。

  【工商提醒】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在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经营者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消费者在酒店、餐馆用餐消费时,财物失窃仍会遭遇索赔难。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要索赔,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如需证明确实是在该餐饮场所失窃的、失窃财物的数量、经营者确有过失等。而在一般情况下,处理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难以举证,因此,在公众场所,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才能更有效避免权益受损。

  案例八:消费者“赠品”突然消失索取遭商家拒绝

  【案情简述】魏先生来电反映2015年1月10日在三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一汽马自达的汽车,现发现厂家在做活动,只要是1月1日-1月28日期间购买“马自达”品牌的车都赠送1000元的油卡及980元交强险,但购买时商家却一点都没有说明,消费者要求取回油卡遭拒,请工商部门协调解决。

  【处理结果】目前,该案正在调解处理中。

  【12315点评】本案中,4S店“偷吃”赠品的行为,对生产厂家而言,是一种违约行为。生产厂家随汽车出售附赠1000元的油卡及980元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促销,1000元的油卡及980元交强险的最后归属应当是在1月1日-1月28日期间购买马自达牌汽车的消费者。这一点,4S店与生产厂家达成经销协议时是明知的,但4S店却未按生产厂家的要求,将赠品归于符合条件的消费者,而是“偷吃”,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S店应对厂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4S店侵犯了魏先生的知情权和处分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4S店在进行销售活动时,应如实告知魏先生1月1日是—1月28日购买“马自达“牌的轿车都将获赠油卡及交强险的情况,由于4S店没有声张,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魏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当场索要,但未不代表其放弃了对油卡、交强险的处分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据此,魏先生完全有权重新行使处分权,商场无权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返还。

  【工商提醒】汽车消费属于家庭中的一项重大开支,购买汽车要认真选择好品牌和正规的经销商。事前多了解车市行情、促销情况,若发现消费权益受侵害,及时拨打12315电话投诉。

[来源:人民网-海南视窗] [作者:] [编辑:覃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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