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刘志军
2012年11月召开的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2012年5月28日作出的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的处分。
刘志军资料图
2011年2月12日消息,经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证实,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刘志军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2年5月28日,中央纪委公布立案检查结果,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志军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给予刘志军开除的行政处分由监察部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后,另行作出;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刘志军滥用职权帮助北京博宥投资管理集团公司董事长丁羽心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和贵重物品;道德败坏;对铁路系统出现的严重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013年4月10日,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9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7月8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刘志军被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认定刘志军先后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
刘志军未在限期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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