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拟增按日计罚违法行为种类 明年起将不再征收排污费
海口网6月1日消息(记者杜润涛)31日上午,《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正案》拟与海南“多规合一”改革实践相衔接、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总结海南环境整治实践经验,并对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提出管控要求,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
《修正案》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增设关于“政策环评”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新增了一条关于环境监测管理的规定,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取消了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许可,自2018年1月1日起,依照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增设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以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条款;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修正案》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实行严格保护;应以水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为目标,全面推行河长制,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应以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为目标,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应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条例修改后,根据管理工作实际及法规授权,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种类。《修正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具体行为有: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雨水排放口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等。
此外,《修正案》还指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一定比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修正案》还对其他违反《草案》行为的处罚标准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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