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白鹭翩翩飞舞。陈松 摄
地方法规要长出“牙齿”才能落到实处
如何让这部湿地保护条例真正落实到保护湿地的实践中?张治国表示,地方性法规只有长出“牙齿”,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才能彰显其权威,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发现,这部《条例》中的“牙齿”还真不少。《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本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重点区域的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外,禁止征收、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县级重要湿地。临时占用湿地期限不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所占用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条例》提出,要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
《条例》还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擅自占用湿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占用湿地处以每平方米1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湿地从事开(围)垦、挖砂、取土、采矿、烧荒等活动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张治国表示,《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中关于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明确法律责任依法追责等规定,是这部地方性法规有“牙齿”的具体体现,能够保证其得到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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