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15日消息(记者钟元韬)15日,海口网(微信号:haikouwang2013)记者从海口市人大获悉,《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批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实施对加强海口市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明确,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滨海湿地、库塘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
《规定》指出,海口市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制定恢复或者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海口市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海口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湿地保护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畴。
为加强海口市湿地生态资源保护,《规定》对《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未涉及的一般湿地的保护方式予以明确。《规定》提出,自然景观优美、生物种群丰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一般湿地,可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或湿地保护小区。《规定》明确加强对红树林湿地和热带火山熔岩湿地等湿地资源的保护,建设体现海口市生态环境显著特点的湿地。
此外,《规定》对禁止性行为也作出规定,在湿地内炸鱼、毒鱼、电鱼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湿地内电蚯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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