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25日消息(通讯员覃易琼 记者伍凤妹)25日,海口中院对海南省人民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李灼日受贿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李灼日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李灼日在海南省人民医院担任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采购、工程项目发包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刘某华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刘某华、陈某国、冯某、杨某、王某娥等人的好处费230万元人民币、56万美元,上述款项折合人民币共计573.9393万元。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李灼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73.93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李灼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对李灼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李灼日退缴的涉案款人民币476万元,其中人民币473.9393万元系赃款,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的人民币20607元折抵罚金,上缴国库。陈某国等人退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李灼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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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非法收受500多万元 海南省人民医院原院长李灼日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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