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作一年多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受伤后与单位起争议 海口这家公司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琼中男子周琦安(化名)在海口一家木材公司辛苦工作一年多,公司却迟迟未和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仲裁裁决木材公司需向周琦安支付双倍工资。木材公司不服上诉法院,但法院一审、二审均不支持其上诉请求。
周琦安2016年9月18日起通过招聘入职海口市一木材公司,从事该公司前台客服工作,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为2000元,除前几个月工资用现金支付外,从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该公司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周琦安工资。然而,在这1年多时间,该公司却一直没和周琦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10月10日,周琦安在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入院治疗。此后,周琦安因与木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便于2018年3月12日向辖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6月29日,该仲裁委裁定该木材公司因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周琦安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木材公司对该仲裁裁定不服,认为周琦安和木材公司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而周琦安2018年9月20日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时效。木材公司随即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向周琦安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木材公司主张的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同时认定,周琦安自2016年9月18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周琦安的仲裁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此,法院判决木材公司应当按上述法律规定向周琦安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22000元。木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海口中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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