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1月8日消息(通讯员覃易琼 记者伍凤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8日,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某华等40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
庭审现场。(海口中院供图)
经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梁某钦、陈某华、黄某钦、廖某环、曾某坚(另案处理)等5人先后进行投资入股,在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长安圩、文儒镇石浮圩非法开办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厂和冶炼厂,并通过李某全、薛某朋雇佣被告人支某民、姚某康、戚某全、行某瑞、周某奎、刘某利、于某刚、支某明、管某贵、南某明、张某民、李某良、张某旗、董某立等人进行拆解和冶炼。期间,陈某华、廖某环等人共收购废旧铅蓄电池约891吨,生产销售铅锭及烟道灰约422吨,价值约643万元。
经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危险废物认定意见的复函,认定未拆解废铅蓄电池、废蓄电池拆解后产生拆解的蓄电池盖、蓄电池塑料壳、炼制铅锭产生废渣、烟道灰等,均属于危险废物。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时间段内陈某华等人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确认产生污染环境的事实。同时,确认本次非法处置铅酸蓄电池环境污染案事件环境损害数额共72.1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21.2768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0.823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华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涉案人数多,案情复杂,庭审时间预计持续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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