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日消息(记者陈亮嘉)日前,《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通过,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12月2日上午,海南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商务厅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条例》进行解读。
新闻发布会现场。陈亮嘉 摄
推进垃圾分类同时倡导源头减量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在《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四种类别的定义和主要品种。《条例》明确了不同区域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重点要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改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设施或对原有设施予以改造。
《条例》还明确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进绿色消费和绿色办公,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寄递业务经营企业、餐饮酒店服务性企业和各类公共机构等主体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限制过度包装及使用环保材料等方面的责任,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违反垃圾分类将纳入社会信用惩戒
至于如何让生活垃圾分类真正实现落地,《条例》中也为此提出了多项举措。
《条例》特别设置了“第六章 社会参与”专章,分别对校园教育、媒体舆论、志愿服务等宣传、组织和动员职责等内容作了规定。目的在于积极争取居民对垃圾分类工作的支持,努力推动社会各界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社会氛围,逐步提高全社会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的环保意识。
此外,省住建厅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为调动社会积极性,将推动垃圾分类知识进校园,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采取垃圾分类积分兑换奖品的方式调动民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条例》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全程管理信息系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综合考核制度、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惩戒等方式,促使民众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了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对不按规定缴费、擅自关闭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混装混运生活垃圾、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其他行为设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农村不会照搬城市做法
省住建厅表示,海南省计划在地级市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有序推进、分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条件的市县也可同步推进,为条例的实施提前做好准备。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级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条例》中也指出,农村地区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城市做法,需要探索适合其特点的分类处理模式。《条例》在推进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的基础上从宽执行分类标准,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四类标准分类投放的,可以结合垃圾成分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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