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4日消息(记者李佳佳)日前,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普通门诊可纳入医保报销。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办法》明确适用对象为参加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服务管理。全省二级及以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管理、诊疗服务。
《办法》指出,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参保居民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分别按比例分担。
普通门诊一般诊疗费不计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最高支付标准和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但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一般诊疗费统筹支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9元/次;一级医疗机构8元/次;村卫生室5.5元/次。每日支付一次。
肺癌、胃癌、肝癌和大肠癌筛查 统筹基金支付50%
符合肺癌、胃癌、肝癌和大肠癌筛查条件的参保居民,可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筛查。专项筛查费用不受每日最高支付限额限制,符合医保规定的,统筹基金按50%支付,计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累计支付不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50%。
(一)肺癌专项筛查。未被确诊为肺癌的4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可进行肺部低剂量32层或以上多层螺旋CT的检查。
(二)胃癌专项筛查。未被确诊为胃癌的4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可进行胃镜检查(包括诊查前必要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含病理检查)。
(三)肝癌专项筛查。未被确诊为肝癌的35周岁及以上男性和45周岁及以上女性的参保居民、乙型肝炎病毒或(和)丙型肝炎病毒长期携带者、慢性肝炎和肝硬化患者、甲胎蛋白持续阳性者,可进行血清甲胎蛋白(AFP)和肝脏B超检查。
(四)大肠癌专项筛查。未被确诊为大肠癌的45周岁及以上参保居民,可进行肛门直肠指检、大便隐血试验(FOBT)检查,任一指标阳性的,可进行肠镜检查。
以下情形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
《办法》还明确了十二种情况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不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
(三)享受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期间发生该疾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四)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
(五)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六)已纳入“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的“两病”患者,普通门诊使用降血压、降血糖的药品费用;
(七)超过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及之后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
(八)超过医保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九)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一)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二)其它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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