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农村简易房、临时性建(构)筑物能不能登记?
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一般不予登记。
16.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若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能不能申请登记?
宅基地是以“户”分配和使用的,只要“户”中还有其他成员,批准使用人的死亡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现在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按照《继承法》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17.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处理?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个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属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农民公寓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
(2)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作了明确分割,分割的宅基地经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
(3)属于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18.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哪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规定,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
19.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20.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对不动产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21.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2.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破产、关停、改制等,其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确权登记?
原乡镇企业或村办企业因破产、关停等不再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原乡镇企业或村集体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可以提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办理转移登记。若现用地单位继续占用该地块且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材料。
23.如何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妥善处理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合法性问题?
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1999年1月1日,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用地,由所在农民集体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3)1999年1月1日之后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用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文件进行确权登记。
(4)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所建为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时可不审查是否符合规划。
(5)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且确定为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查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合法性时,应综合考虑建设当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覆盖情况,结合现行规划要求予以认定。可以认定的,一并确权登记;难以认定的,只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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