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如何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登记簿填写工作?
将业务规则、数据字典和编码等规范内嵌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尽可能减少需要手工填写的数据项,通过逻辑校验规则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操作失误造成的数据不规范,并对空项进行提示,以便对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41.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为什么需要实时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应采取何种方式上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因此,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日常业务的登记结果应通过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在登簿的同时实时在线上传至省级和国家级信息平台。
42.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成果信息何时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
办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日常登记时,应在登簿的同时实时上传登记成果信息,不应批量上传。目前,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通,地方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已经部署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统一接入系统,实现登记数据的自动上传。
43.是否会根据农村地区确权登记数据特点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登记数据整合汇交要求?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试用)》等已有标准规范,已经可以涵盖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整合入库和汇交。因此,不再专门制定针对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标准规范,后续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出相关要求。
44.存量登记资料整合过程中,发现原有档案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是否可以纠正?
存量登记资料数据整合是一项技术工作,数据录入严格按照法定登记资料,遵循“保持数据原貌”的原则,不应修改已有的登记资料。存在明显错误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更正。
45.如何把握农村不动产登记成果汇交的时间要求?
总体要求是2021年底前完成全国所有县(市、区)整合汇交工作。由于各地基础条件不同,工作进度不一,先完成的县(市、区)先汇交,统筹进度,确保2021年底前完成汇交任务,避免到最后“扎堆”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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