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指出,过去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只是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应上缴国库,但对于是上缴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并未具体规定。实践中,办案机关一般把罚没所得上缴给地方财政,地方财政一般会返还部分罚没所得给办案机关,补充办案经费,这种体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其弊端也越发明显。他建议,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从根本上斩断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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