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21日消息(记者陈捷 摄影报道)7月21日,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已印发《基准规定》,并于7月15日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陈捷 摄
据介绍,《基准规定》由“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两大部分组成,其中“适用规则”共有17条,“裁量基准”共分11类,执法事项292项。具体包括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免罚清单制度、依法为小微企业“减负”、建立宽严相济行政执法机制、优化基本事实及处罚基准、完善“裁量基准”的裁量因素、对“双罚”执法事项增设个人处罚的裁量基准。
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后的“裁量基准”从原来的5类增加到11类,涵盖了建设项目、排污许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自然保护区、清洁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海洋岸源污染、其他等类别,执法事项从原来的57项增加到292项,率先实现执法事项裁量基准全覆盖,实现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领域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
建立免罚清单制度。依据《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最新规定,在“适用规则”中规定了17项不予处罚的情形,对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具体化、标准化、精细化,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用简明的免罚事项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合法行使权力,可以提高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依法为小微企业“减负”。结合海南省小微企业多的特点,尤其在起步阶段的小微企业,因合法、合规意识较弱,容易出现轻微违法行为,《基准规定》适用规则明确了违法主观恶意较小,且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可以按最低档基准裁量处罚,在一定条件下对小微企业“无心之失”行为给予容错改正机会,体现执法的“温度”,避免“一刀切”执法,为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建立宽严相济行政执法机制。在免罚清单和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在“适用规则”中规定10项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刚柔并济”,对违法情节较重、“屡教不改”等9项违法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从严从重处罚,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优化基本事实及处罚基准。对于一个条款中存在升格处罚的,既规定了基本违法行为的处罚,又规定了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处罚,原裁量基准将基本违法行为设定为轻微、一般,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设定为严重、特别严重,即分别只有2档基本事实和处罚基准。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将存在升格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设定4档基本事实和处罚基准,确保处罚金额均能到达上限和下限。同时针对建设项目类个别事项和固体废物类部分事项的处罚金额幅度很高,设定了5档基本事实和处罚基准,以缩小每一档基本事实之间的处罚基准幅度,进一步优化处罚基准金额。
完善“裁量基准”的裁量因素。结合每一类违法行为的特点,补充完善裁量因素,一是增加企业规模、排污单位许可类别、项目位置等作为调节裁量因素。在水、气等污染类中结合企业规模分别予以裁量;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类中,结合排污企业的管理类型,将违法主体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予以分别裁量;在建设项目类违法事项中,将项目建设是否位于敏感区作为裁量因素。二是细化污染物的类别。对废气、废水细分为有毒有害类、一般工业类等,并予以分别裁量。三是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在部分“裁量基准”中增加污染物排放去向(区域)、排污超标状况、项目建设地点等因素。让行政处罚的裁量更加客观、全面和准确。
对“双罚”执法事项增设个人处罚的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双罚”,是指对于单位或组织违法的,不仅应依法对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还应(或可)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规定“双罚”的建设项目类、大气污染防治类、土壤污染防治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中实行“双罚”的执法事项,增设18项个人处罚的裁量基准,使裁量基准体系更加完备。
下一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将认真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行政处罚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以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守护海南的绿水青山。加大对市县执法的指导力度,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对信用良好的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因非主观故意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或轻微违法的企业主动跟踪帮扶,切实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严重污染的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加大打击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让其不敢违法,不想违法,自觉守法。同时,通过执法稽查、案件评查等方式督促市县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贡献生态环境执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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