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按期签约腾空房屋每户奖2万元
日前,《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在2019年制定的《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各区提出了一些新问题。由于当时考虑的不全面,不合理,在执行中暴露了对一些实际情况的规定不到位、涵盖不全面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后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五方面内容:
关于单位住宅楼或商品住宅楼安置面积和结算方式的规定
《原暂行办法》只规定了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对应安置房套内面积结算,未明确最大安置面积和超出应安置面积的结算方式,出现计算相关补助费时的面积依据不确定以及对于超出面积不计算公摊导致政府让利过大问题。
现修订为:被征收房屋为带公摊面积的单位住宅楼或商品住宅楼,选择产权调换的,最大应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对应安置房套内面积进行调换和结算。选取的安置房套内面积超出应安置套内面积的部分,应加上其对应的公摊面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关于共有产权回购的规定
《原暂行办法》未规定共有产权人经济条件改善时的回购方式,造成征收时一定的签约困难。
现修订为:增加了“政府出资的资金从该项目不可预见费中支出。被征收人经济条件改善,有能力购买回迁安置房国有部分产权的,可将该部分产权按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转让给被征收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和被征收人按房屋转让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
关于搬迁补助费的规定
《原暂行办法》对搬迁补助费的规定没有考虑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情形下不同的搬迁支出,不尽合理。
现修订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相应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22元/㎡计算;选择调换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相应的应安置面积乘以22元/㎡计算(含两次搬迁)。搬迁补助费应一次性支付,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
关于按时签约搬迁奖励的规定
《原暂行办法》只是规定了被征收人按时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给予每户房屋2万元的奖励。对于无房屋的空地按时签约并清空的情形以及户的区分并未明确规定,且户的情况较为复杂。
现修订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含空地)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户的界定以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为准,特殊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
关于土地评估容积率的规定
《原暂行办法》未明确土地评估最关键的指标,即容积率,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评估体系。
现修订为:根据相关的规定,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评估的平均容积率设定为2.5,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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