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4日是第九个国家宪法日,也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在博大精深的宪法体系中,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法律制度确立荣誉导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有力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2019年9月29日,礼兵护送“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入场。当日上午10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颁授仪式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新华社记者丁海涛 摄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有关方面分别制定党内、国家、军队3个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在此基础上分阶段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新时代10年,一系列措施环环相扣,搭建起我国功勋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
在这一制度体系中,勋章、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和纪念章,是功勋荣誉表彰的4个主要类别。
勋章是党、国家、军队的至高荣誉,主要有“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和“友谊勋章”。荣誉称号是对个人和集体突出功绩的褒奖形式,主要有国家荣誉称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按层级分为国家级表彰奖励、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可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纪念章;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纪念章。
抗战老兵苏英向记者展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2020年8月21日摄)。新华社发(戚辉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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