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出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基金初始规模10亿元 支持重点园区和产业发展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我市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该基金初始规模为10亿元,主要投向我市重点园区、重点产业以及国企改革发展等领域。
《办法》指出,海口市引导基金是指由海口市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市级政府投资母基金。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办法》还对基金运作作出具体安排,主要包括运作架构、投资范围与基金运营、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内容。
《办法》明确,该基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支持我市重点园区发展,主要支持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海口综合保税区和复兴城等重点园区的产业集聚,推动形成“一园区、一基金”发展格局;支持我市重点产业发展,主要支持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我市国企改革发展,主要支持我市国企通过上市、并购重组和产业孵化等多种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资产证券化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外,该基金原则上采用“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且予以末位出资到位。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机制。
海口市财政局负责对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基金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政策指标、效益指标和管理指标等,绩效评价结果与管理费支付等指标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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