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告,明确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符合相应条件的各排污登记单位须及时办理延续登记。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
根据公告,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要求。各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排污登记表,自动即时生成的登记编号和回执,由各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各单位需通过平台更新延续登记信息。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和我省发布了多项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技术指南,各单位更新延续时需按照新标准填报并执行。
公告还就排污登记信息变更、注销排污登记表等事项作出明确要求。并强调,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行为,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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