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支持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企业整合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质量管理体系、人员、计算机系统、经营场所、仓库等设施设备资源,实现一体化协作降本增效。
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以下简称批零一体企业),应为同一法人主体,符合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许可标准,具备符合《海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原则(试行)》现代物流仓库标准的自营仓库,所属零售门店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七统一”管理(即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
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同时按照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申请程序,分别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申请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需具备符合《海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指导原则(试行)》现代物流仓库标准的自营仓库,按照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事项的程序,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已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申请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的,按照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许可事项的程序,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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