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市民“住有所居”的合法权益,规范居住权登记业务办理流程,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印发《海口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定(试行)》,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规定》指出,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目的,以书面合同、遗嘱等方式,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确认的,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规定》涉及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土地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规定》明确,本市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应当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依法登记房屋所有权,且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居住权人应当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同一不动产单元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得重复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居住权为多人的人均居住面积应当满足生活居住的基本要求,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针对审核时限,《规定》要求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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