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垦区职工、居民逐步纳入全省统一的住房保障对象,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明确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
《管理办法》明确,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每个家庭只能使用一处住房用地或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个人建房每户住房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房用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75平方米。
垦区职工、居民申请新建住房、分配新房时应当按约定腾退原有住房,并规定垦区个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转让。垦区建设的住房由市县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明确禁止垦区职工、居民以任何形式向私人卖地、买卖垦区自建住房和用地,严禁个人买地建房、建别墅及私家庄园。
《管理办法》还明确分类保障房地权益。一是明确并场队、归难侨队个人建房,以及安置房和在中心居民点按照“三统一”方式集中自建的唯一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是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再以划拨方式供应建房申请人。申请人可采取自愿有偿方式办理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二是海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垦区保障房的,可采用保留划拨、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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