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不同于仅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普通用工,其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主体,形成“三角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构成民事关系;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形成用工关系,但非劳动关系。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翻阅案卷,果然同猜想一致。
申请人小文于2018年4月1日通过应聘以劳务派遣方式进入法院,担任聘用制辅警一职,工作内容为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工作期间与人力资源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书,工资由人力资源公司按月发放。2024年11月30日,小文以工作强度大提出离职,现主张与两被申请人自2018年4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9600元。
杨鹤。摄
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两被申请人均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相较于人力资源公司提交的答辩状,法院出具的答辩状堪称范本,其观点突出、结构清晰、逻辑缜密、语言精准,真正做到了“每一句话都有依据,每一个观点都有支撑”,充分彰显了法律文书应有的严谨与力量。
时至今日,投身法律工作已十余年,每逢办案碰见专业精深的法律同仁,整个过程就是一种享受。这份享受,源于知识交锋时迸发的思想火花,总能深切唤醒人对知识的无限渴求。
我下意识翻看法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余法官工作证职务一栏标注着“一级法官”,按其预留的手机号拨过去,想就未休年休假工资做庭前调解,电话却始终占线。而另一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公司代理人则表示,这是法院未安排休带薪年休假引发的纠纷,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需法院同意。
等待开庭的日子,申请人小文来过一通电话,电话里满是诉不尽的委屈与疲惫,反倒把自己的仲裁请求抛到了脑后。
“你是不知道,这六年在他们法院执行局,我累得从没睡过一个安稳觉。他们规定,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不能调静音,就为了随时待命去拘留人,干的全是些夜间蹲点、凌晨堵门的活。我这人运气也不太好,2018年刚入职,就赶上执行大会战,那段时间没日没夜加班,夸张到晚上十点前法院大门都不让开。好不容易熬完大会战,疫情又来了。拘留人得先做核酸检测,结果最快也要等6个小时,有时等到凌晨一两点,好不容易把人送到拘留所,不是这个血压高了、就是那个说身体不舒服,但凡有点小毛病,拘留所坚决不收。放人吧,怕申请执行人闹,不放吧,法院又没羁押场所,只能把人送医院,我们守到符合拘留条件。”
他接着说:“跟人身安全比起来,缺觉根本不算什么。我干的这活,用虎口拔牙来形容一点都不夸张,说白了就是合法要债人,什么样的人都能碰到。去村里抓人,遇到家族势力大的,他们抱团出来阻拦。有一回,我同事来不及换制服,还坐在车里,人家就边喊‘打那个没穿制服的假法官’边动手,把我同事打伤了,最后那人虽说被判了一年刑,可我同事受的伤是实打实的。还有次强制腾房,房主大姐为了拦我们,当着所有人的面把衣服裤子全脱了。后来我同事拿床单裹住她,一口气抱下8楼,手和脖子被抓出了血。就这,法院怕激化矛盾,连拘留都没敢拘留她。”
最后,他长叹一声,语气里满是复杂的情绪:“这样的工作,不应该让人干,应该让神来干。”
小文口中不应该让人干的工作,正是我担任仲裁员前的工作。可即便如此,他道出的不过是法院执行难的冰山一角。
法院执行工作,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真正实现。这份重量落实到每个执行法官身上,便凝成了“四千万”:找人寻物时,踏遍千山万水;释法明理时,说尽千言万语;连轴无休时,吃尽千辛万苦;遭遇暴力抗法时,直面千难万险。
案件查不到财产,申请执行人来闹,“你们为什么执行不了”。查到有财产,被执行人来闹,“你们凭什么执行”。闹,是执行法官每天睁开眼必须面对的日常。因为所有执行案件的最终落脚点,都绕不开“财产和人”,而这两样,恰恰触碰到了每个人最实际的利益、最敏感的神经。所以对一名执行法官而言,基本要求里除了要恪守良知底线、精熟法律实务、积淀社会经验,更得练就扛得住连轴转的硬朗身板、稳如磐石的情绪内核。
开庭当日,我刚迈进仲裁庭,余法官便主动迎上来。他面带笑意告诉我,已做通申请人工作,申请人自愿撤回仲裁申请。
我望向申请人,他朝我点了点头,开口解释道:“他们答应支付年休假工资,社保也按时缴了”。说罢,将一份手写的撤回仲裁申请书递给了我。
“当事人撤诉,总归是大家共同的愿望。”余法官笑意更深了些,话语里透着对纠纷平息的真切认同。
于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的规定,我当即制作了仲裁决定书,该案就此顺利画上句点。
这是我办理的第一宗法院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某种意义上,它是“法律实践者”接受另一套法律程序的评价,是个体权利与机构责任在法治框架下的平等对话,更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准则最鲜活的诠释。同时,它也像一面镜子,既照见了每个劳动者肩上的尘埃与星光,也照见了每种行业深处不为人知的艰辛与坚守。
而我们心向往之的文明法治社会,恰是在法律的普照之下,让每份艰辛都能被看见,让每份坚守都不被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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