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日前制定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直接进入海南自贸港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且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不需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的,可选择适用径予放行。对适用径予放行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向海口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不含“三沙海关”)提交货物相关信息。
海关按规定审核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的信息,必要时可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予以配合。适用径予放行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均纳入电子账册管理。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将径予放行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在货物径予放行之日起14日内办结入账手续,入账前不得使用。
海关加强对径予放行货物的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运用信息化手段,以智能化、便利化为原则,通过相关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径予放行货物的监管。
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径予放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明确的对进口货物的通关便利化政策。除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或者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外,海关将对进口“零关税”货物、保税货物等按规定实施径予放行。2020年6月,该政策率先在洋浦保税港区开展试点,并逐步扩大到海口综保区、海口空港综保区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极大提升了通关时效,降低了企业通关成本。封关后,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域范围内实施径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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