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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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管理办法 市场主体住所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25-08-28 09:44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1日。

《办法》共19条,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监管工作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以标准地址为基础的自主申报承诺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通过标准地址库中不动产登记信息、“一标三实”基础信息等在线核对的,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同时,明确了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包括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标准地址库在线进行核对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等。

对于不适用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租赁合同。属于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属于住宅的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根据《办法》,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住所地在海南省的,可以在海南省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针对以投资关系、集中办公区、托管等方式适用“一址多照”的情形,《办法》明确了集中办公区管理职责以及托管机构适用情形等,进一步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规范了对“一址多照”的监管。

《办法》还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中的职责分工,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不同方式提供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的市场主体进行不同比例、频次的抽查检查,实施差异化监管。

《办法》施行后,2015年印发的《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来源:海口日报] [作者:陈晓洁] [编辑: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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