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省住建厅发布《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明确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可向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安居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由共有产权住房转变为市场化商品住房。
安居房准入条件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非本省户籍家庭申购安居房的必需条件和禁止情形。闲置房源处置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项目经过至少3轮集中配售后仍剩余房源的,且剩余房源闲置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经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政府有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回购,依照有关规定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等,或者由项目开发企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后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自行处置。
安居房供后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安居房供后管理相关规定,对安居房的封闭流转、上市交易和产权处置等作了进一步明确。购房人将安居房上市交易的,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安居房被上市交易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购房人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的,应向市、县、自治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补缴价款,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按30%计算。同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购房人可申请换购1次10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安居房。
《征求意见稿》还按照因地制宜、有利于保障安居房承购人的原则对安居房新旧政策衔接问题作了相关规定,明确《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前已配售的安居房,可适用本办法中的供后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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