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补偿办法》(下称《办法》),将坚持“依法依规、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适当补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的应急救援费用补偿机制,保障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办法》明确,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不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是指应急救援队伍在灾害事故救援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交通费、装备使用费、耗材物资费等费用。
《办法》指出,按照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将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年度市、县补偿情况,商省财政厅在下一年度安排市、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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