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流通税收政策主要明确了“零关税”政策的享惠主体,以及货物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一线”)、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内地)之间(“二线”),以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流通的税收政策等。
“零关税”政策的享惠主体包括三类:一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事业单位;三是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愿提出享惠主体认定申请;经认定后,即可按规定享受相关“零关税”政策。
“一线”进口实行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管理。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在“一线”对进口征税货物实施目录管理。目录内的进口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经“二线”进入内地须补缴进口税收。“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按进口料件的相关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税收。“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但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若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非享惠主体或个人,则须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此外,货物流通税收政策还明确:内地经“二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按国内流通管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按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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