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别提醒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里面关于未成年人的改动,你都知道了吗?
未满十六周岁
不再是“免拘金牌”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升级” 了规则!以前是 “未满十六岁免拘留” 一刀切,现在多了 “例外情况”,未满十六周岁,不再是“免拘金牌”!
检察官:没错!这就是 “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例外” 的调整,重点划起来!首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一般还是不执行拘留,但如果情节超严重、影响超坏,或者一年以内犯了两次以上,那可就得“进去”了。
还有对于十六到十八岁的,原则上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不执行拘留的,但是如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话,也可能被拘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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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第二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可进行治安处罚
这里面还新加了“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的处罚!
检察官:这可是新增的“护苗条款”,只要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去歌舞娱乐场所、酒吧这些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地方,干陪酒、陪唱这种有偿陪侍,没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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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现学生欺凌?
公安机关依法介入、处罚!
听说这里面还提及“学生欺凌”了?
检察官:正确处理“学生欺凌”是新增的重点内容,千万别以为“小孩打闹无大事”,只要是以殴打、侮辱、恐吓这些方式搞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现在明确公安机关就得介入,采取治安处罚、矫治教育,绝不让欺凌者 “逍遥法外”!如果学校发现但不报告不处置的话,新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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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出事”被询问不知所措?
由合适成年人共同参与
对了检察官,我还听说未成年人被询问的时候,有 “特殊权利”,是不是真的呀?
检察官:这也是新增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询问”条款,专门保护咱们未成年人的权益!以后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要是爸妈来不了,也能通知成年亲属、学校老师、社区工作人员等等这些“合适成年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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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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