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记者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女职工怀孕期间不愿接受调岗,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充分保护了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
2018年4月,阿诗(化名)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某保险公司担任电话客服座席(报案员)一职,该岗位明确为非销售类岗位。此后,双方多次续约,劳动合同期延至2025年1月止。
2024年8月,阿诗因出现先兆流产症状向某保险公司请假休息。同年10月,某人力资源公司以某保险公司业务整合为由,将阿诗调至某保险公司的续保团队(销售岗)。阿诗以岗位无关联,工作内容存在较大差异,薪资约定不明且未经协商为由书面表示拒绝调岗。某保险公司及某人力资源公司先后发出警示和限期到岗通知后,阿诗仍未到新岗位工作。
2024年10月31日,某保险公司将阿诗退回至某人力资源公司。次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以阿诗不服从调岗及旷工为由,解除与阿诗的劳动合同。阿诗不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某保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相关款项。劳动仲裁机构确认阿诗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了阿诗的其他仲裁请求。阿诗不服劳动仲裁结果,起诉至龙华区法院。
龙华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确认阿诗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阿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4739.66元。某人力资源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海口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某保险公司因经营需要,对阿诗等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虽然调岗后在工作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变更,但某保险公司对此组织了相关培训,并给予一年薪酬保护期等措施,保障了员工调岗后的薪资待遇。工作地点等方面未发生明显不合理变更,符合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行使范畴,对普通员工的调岗具有合理性。
但因阿诗处于孕期,某保险公司在调岗时虽履行了基本的告知义务,但未考虑续保销售岗位是否符合孕期劳动者保护要求。阿诗原岗位为报案客服岗位,其工作内容相对固定,劳动强度平稳,而其调岗后的续保销售岗位虽在工作内容上仍为接打电话,但工作强度和履职要求显著高于原报案客服岗位,将无形中增加阿诗的身体负荷和心理压力,与应减轻孕期女职工劳动负担的要求相悖。在阿诗提出异议后,某保险公司未对阿诗的异议进行回复,也未与阿诗充分协商提供其他符合孕期保护要求的岗位供其选择,未尽到对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义务,故某保险公司对阿诗的调岗无合理性。
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了某人力资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清晰界定了用人单位对孕期女职工岗位调整的合理边界,对用人单位调岗时的“经营自主权”予以合理限制,有力遏制了用人单位以“经营自主权”为由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凸显了保障孕期女职工身心健康权益的重要性。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岗位调整时应充分考虑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女职工的生理状态与心理需求,从是否增加心理压力方面,评估调岗是否加重孕期女职工的身心负担。若需调岗,应与孕期女职工充分协商,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与任务,杜绝随意调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乱象,为孕期女职工的生理与心理安全筑起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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