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中院审结一起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商业意外保险理赔受阻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60000元。
麦某是一名美团外卖骑手。2023年4月15日,投保人某配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众包骑手意外险,被保险人为麦某。2023年4月15日15时,麦某在市区骑电动自行车撞到石墩,摔倒受伤。经治疗,麦某伤情诊断为左腕挫伤左尺桡骨闭合性骨折。经海南一鉴定中心鉴定,麦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023年4月17日,麦某向海口市人社局提交职业伤害确认申请,经核实,确认麦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职业伤害确认范围,予以确认为职业伤害。麦某收到职业伤害医疗费1359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59.12元。
随后,麦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伤残赔偿金未果,遂发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未就案涉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该约定对麦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判决应依约向麦某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60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麦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有关意外伤害等保障内容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某保险公司自认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条款未与麦某进行协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提示说明义务,故该特别约定条款对麦某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依约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海口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一大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备受社会关注。该案是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后能否获赔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典型案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不同,亦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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