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发布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告知书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5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
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该局特发布《关于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的告知书》,提醒我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要求在5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海口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实际经营地址与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向平台提供者提供真实、有效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确保展示信息真实、准确。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宜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平台应根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或“无明厨亮灶”标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在进货查验方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检查并留存供货者证照及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质材料,确保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合法、可追溯。在加工操作方面,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配送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配送有保温、冷藏、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委托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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