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8月1日起施行
政务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24日,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六十四场)——《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专场。记者从会上获悉,《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开始施行。
发布会介绍,《规定》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职责分工、实行清单管理、加强监督管理、推进改革创新和加强信用监管五大方面。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制度改革,统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基本制度,推动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协调、信用管理等机制。
《规定》明确,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政务服务部门不得将其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意见;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规定》明确,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规范,公平公正开展政务服务领域中介服务活动;明确中介服务机构的八类禁止行为,并规定相应的罚则和信用惩戒措施。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各园区管理部门在确保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条件成熟的区域,可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环境影响等多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区域评估,替代单个项目评估。
《规定》还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根据风险及信用状况确定监督检查方式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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