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司法实践,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工作人员侯先生介绍,《意见》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
八项行为属情节严重
《意见》的内容包括: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共同犯罪处罚的定罪量刑标准;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的四种情形;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代理的认定方式;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五个方面。
《意见》第一部分内容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八项行为被列为“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明确网赌管辖范围
网络赌博由于其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的特殊性,《意见》在管辖范围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网络赌博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会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从事网络犯罪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郝先生认为,该《意见》从立法上明确了对网络赌博行为的划分,有利于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再者,规定弥补了当前关于网络犯罪处理办法及制度缺陷,例如为赌博网站提供推广服务、支付服务和技术开发等网赌共犯,以前没有明确的量刑规定。另外,网赌具有跨境跨区域的特征,参赌人员、赌资和服务器等都可能处于不同的地区,传统的案件管辖存在一定困难。这些在《意见》中都做了明确表述,如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将被视为网赌共同犯罪认定。这些都将有力打击网络赌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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