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庆市奉节县红土乡大垭村村民唐琳被判劳教一年,他在三鹿奶粉事件维权QQ群中的发言被指制造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据当天与唐琳一同在线的部分网友表示,当时唐琳“的确有一些比较过激的说辞,但是否可以当真则另当别论”。(7月7日《河南商报》)
这是一起让不少公众气愤的个案,从报道来看,唐琳应该是讲了一些“牢骚话”,就算他说过了,也是出于怀疑儿子的死亡与食用三鹿奶粉有关,何况又是在长期上访、申诉未果的情况下。一个人“发牢骚”是不是可以跟他的行动就等同起来呢?人在“发牢骚”的时候,往往会说一些丧失理智的话,身为一介村民,就算是他说了一些“牢骚话”,司法怎么就可以把他当做是一个恐怖分子被判劳动教养一年呢?
当一个人经历一年多与有关部门沟通渠道并不畅通,有时只能发发牢骚,如此“发牢骚”也有罪的话,只能说这个司法制度呈现出相当残忍的一面。一方面我相信这里面是有过激的说辞,但动辄被冠以制造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未免小题大做。宪法明确指出,公民有言论自由,可以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发牢骚”获罪一旦传开,想必每个人说话都要小心了,稍有不慎难免犯上“发牢骚罪”。
其实,我觉得“发牢骚”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一些地方、个别官员“法制观念淡薄”、“权力至上”,在一片吹捧声中借助取得的一些成绩昏昏然、飘飘然不知所以然,昏招迭出,容不得批评声音,对于老百姓的哭求更是麻木。如果有关部门对唐琳的申诉予以正确对待,他还会“发牢骚”吗?民间的发音得不到相应的回话,这是一种如刺在哽的感觉,换成是谁发发牢骚再也正常不过。
伏尔泰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话满含宽容与自由。司法也有宽容的一面,法律应当尊重每一个人的意见,法治应当关照每一个人的利益。大多数人和极少数人都应当一样得到充沛的阳光雨露,村民唐琳也不例外。我们的法律不能因为唐琳“发牢骚”而漠视背后的权利诉求。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发牢骚”获罪的真正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表达才准确安全?倘若没有一个合理司法解释,今天是村民唐琳“发牢骚”获罪被判劳教一年,明天说不定又有人因此无辜获罪。“发牢骚”有风险,网民须谨慎——这是唐琳“发牢骚”获罪给出的警示信号。这样“发牢骚”也获罪,不能不让人闻之发憷,听之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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